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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划定马路停车位应有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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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1-5 08:0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接受采访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可见,该法赋予了政府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停车泊位的职能,有法可依。”
      杨建顺表示,道路划停车泊位应当以“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为原则,并且遵守《规范》规定的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路内停车泊位与城市停车泊位之比),同时还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道路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哈尔滨市作为特大城市,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应当符合《规范》不超过8%的标准,而不能满大街都划停车位。”
      就收费问题,杨建顺认为,划线不一定意味着收费,但行政法有一个重要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停车占用公共资源应当付费,“收费具有合理性,不收费反而成了问题。”
      他解释,道路在行政法上是“公务”的一种,首要用途是通行,如果用于通行不应当收费,但用于通行以外即“公务目的外的使用”则应收费,而不是因为已经交了燃油税、道路通行费就构成了重复收费。
      “听证是好的,但道路停车泊位收费不属于必须听证的事项。”杨建顺认为,道路停车泊位既不属于公益性服务,也不属于公用事业,也不属于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根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不属于必须听证的范畴。
      他同时表[麻生希]示,听证对决策的科学性更高,民主性更强,便于监督。如果听证,应当包含收费的正当性、收费标准等内容,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对于收费公司的选择,他认为,应当建立在公开、公正、择优基础之上,招投标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道路停车收费限于其专业性、特殊性,应选择与道路的维护管理有密切联系性的公司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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