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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反垄断核心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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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8-5 20:10: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一段时间,汽车业反垄断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其实,所谓的反垄断调查,从2010年起就有报道,期间的风声忽松忽紧,但是都没有一个实质性的结果。此次国家发改委约谈外国豪车制造商后,豪华品牌汽车纷纷降价,似乎反垄断取得了赫赫战果。但是这些公司都认为自己是在中国法律规章的框架内进行经营,并不存在针对自己的反垄断调查。
      由于反垄断的报道,把一度沉寂的修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话题又勾了起来。从2005年以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九年间,将要修订《办法》的消息就时断时续,不绝于耳。在2007年、200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SKY-057]工商联连续两次提交修订《办法》的议案,要求改变汽车生产企业对经销商的垄断地位。数百家经销商曾联名上书要求修订《办法》。据说曾经成立由商务部牵头,发改委、工商总局参加,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配合的修改《办法》起草小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2009年初就将经过数轮意见征集的《办法(修订稿)》递交到政府部门,但一直未有下文。
      在《办法》修订上,一直有两股力量在角力:以经销商、有形市场和流通协会为代表的一方在积极推动;但是以跨国公司为首的既得利益集团却不愿看到这一可能损害他们利益的结果出现。
      有的报道说,《办法》修订工作“卡壳”还并不完全是因为商务部内部意见分歧,而是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等部门之间在某些条款上难以达成一致。
      2013年,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的投诉增多了,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我们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
      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就必须要消除经济活动中的反竞争行为,防止建立或维持市场支配力的限制竞争行为,抑制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从而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高昂的4S店建设费用、高价的维修、高得离谱的进口汽车和配件价格,所有这一切,表面看是厂商争利,实际上最终的成本都要由消费者来买单,不管是红肥绿瘦,还是绿肥红瘦,受伤害的是消费者。所以,只有把维护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反垄断的大棒才会真正抡起来。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说:“如果外界说是汽车生产厂家阻挠修改《办法》,我认为只是一种借口。汽车生产厂家根本没有修改或者不修改的权力,即便是有些企业真的想阻挠,也未必就能实现。基于这个观点,到底是谁不愿意修改《办法》,请大家自己想想。”(贾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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